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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网程序员删除服务器数据库 9TB 数据被判 7 年

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前链家员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链家一程序员因为删公司9TB 数据,被判7年。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韩冰(1980年出生)在2018年6月4日利用其担任链家公司数据库管理员,并掌握公司财务系统root权限的便利,远程登录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通过执行rm、shred命令删除数据文件、擦除操作日志等,删除了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致使公司财务系统无法登录。链家公司为恢复数据及重新构建财务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 18万元。

7年之后已近50岁,在去找工作已没有公司可接受,创业也没有体力和精力,这一生算到头了,很不值,案情分析中没有提到韩冰和链家有什么过节或不愉快,且数据已恢复,吃7年牢饭,链家也够猛的。当然不管什么人对于任何涉嫌违法或不道德的事,都要保持一颗敬畏的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8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韩冰在位于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福道大厦三层的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利用其担任链家公司数据库管理员并掌握公司财务系统root权限的便利,登录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删除了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致使公司财务系统无法登录。链家公司为恢复数据及重新构建财务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18万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韩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以下为刑事裁定书原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刑终49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冰,男,40岁(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库管理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璐,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禹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3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核实有关证据,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8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韩冰在位于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福道大厦三层的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利用其担任链家公司数据库管理员并掌握公司财务系统root权限的便利,登录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删除了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致使公司财务系统无法登录。链家公司为恢复数据及重新构建财务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18万元。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韩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韩冰的供述,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服务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发票,情况说明,MAC地址行为日志,链家公司检索主机名详单,劳动合同,电子邮件,会议纪要,微信群聊天记录,员工信息,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韩冰的主要上诉理由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其不是可以进入被害单位内网且有Yggdrasil主机名的唯一用户。证明其电脑中存在sherd及rm命令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在其电脑中检索到的关于Mac地址EA:36:33:43:78:88的记录与其无关,有可能是该MAC地址的设备访问其电脑留下的。被害单位刻意制造维修费用,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损失,故其不认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

上诉人韩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疑罪从无。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起始基准时间晚于案发一个多月,不能确定在此期间电子数据有无修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韩冰实施删除行为的准确时间以及韩冰实施了使用命令攻击删除行为。不能排除系有漏洞和程序问题导致外介质因素入侵。是否造成系统全部瘫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删除数据大小不明确。18万元损失的认定证据不足,没有第三方机构评估、鉴定等证据。韩冰具有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从轻情节。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韩冰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韩冰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存在多重合理怀疑,应当认定韩冰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8年6月4日14时至15时期间,IP地址为10.33.35.160的终端用户远程以root身份登录链家公司服务器并通过执行rm、shred命令删除数据文件、擦除操作日志等,而该IP地址于6月4日14时17分被分配给MAC地址为EA-36-33-43-78-88、主机名为Yggdrasil的设备使用。该IP地址为链家公司福道大厦3楼交换机所覆盖网络区域,而韩冰具有root权限且于案发当日在上述IP地址的网络覆盖区域内上班。经司法鉴定确认,韩冰电脑的主机名为Yggdrasil,与登录服务器执行删除、擦除命令的电脑主机名一致;韩冰电脑的MAC地址虽不是EA-36-33-43-78-88,但其电脑中安装有用于更改MAC地址的软件WiFiSpoof,且在其电脑的相关文件中检索到多条与上述MAC地址相关的记录。综合案发后韩冰的表现,以及对具有类似权限人员所用电脑的鉴定结论等情况,能够确定韩冰实施了删除链家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程序数据的行为。上诉人韩冰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韩冰所提监控录像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视频服务器和涉案四台服务器均未与标准时间校准,无法判断监控时间与服务器时间的时间差,无法以视频时间和服务器时间排除韩冰作案的可能。故对韩冰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韩冰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被害单位损失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链家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财务系统数据修复系专业性强、时效性高的技术类工作,链家公司在被删除系统后紧急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财务数据恢复工作,不属于刻意制造费用。技术服务合同、服务报价单、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证据证明,链家公司基于财务系统受损而支付修复费用18万元。一审据此认定被害单位损失,证据确实充分。故韩冰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韩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芳
审 判 员  鲍 艳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峰
书 记 员  孟丹丹

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韩冰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已指控被告人韩冰犯破坏信息系统罪,原审被告人韩冰不服,曾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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